黃山市房地產業協會章程
(二0一六年五月十八日第一屆會員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為黃山市房地產業協會(簡稱:市房協),英文譯名為:Real Estate Association of Huangshan City??s寫:REAHC
第二條 黃山市房地產業協會是由在黃山市從事房地產開發、房地產咨詢、經紀、評估業務、房地產研究、物業服務等單位自愿組成的行業組織。是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經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注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以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協助政府加強行業管理,傳達政府政策意圖,代表會員意愿,反映行業的愿望和要求,在政府和會員間起橋梁和紐帶作用;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為會員提供服務,協調會員之間關系,提高行業自律水平;開拓創新,推進行業健康發展,為提高人民居住水平,促進城鎮建設,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服務。
第四條 本會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協會為黨組織開展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黃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黃山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會辦公地址設在黃山市屯溪區屯光大道9號6樓。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會業務范圍:
(一)宣傳貫徹國家和省、市有關房地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各項政策,開展行業基本情況調查,開展行業評估論證,代表會員和行業向政府反映行業訴求,提出制定政策的意見和建議。協助政府制定、實施行業發展規劃和有關技術標準;
(二) 制定行規行約,加強行業自律管理,規范行業行為。對違反行規行約,損害行業整體形象的會員,采取相應的行業自律措施;
(三) 組織開展調查研究、熱點問題研討、經驗交流等活動,組織協調會員之間的業務活動與行業性活動,為企業項目開發、資產資本經營、體制創新等方面疏通和拓展渠道,調解處理行業在從業活動中產生的糾紛;
(四) 組織行業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素質;
(五) 組織信息傳遞,編輯發行行業刊物,建立本會網絡平臺,發布訊息,為會員單位提供信息服務。
(六) 組織與市內外同行業社會團體、經濟團體之間的友好往來,組織出訪考察、學習交流等活動,加強聯系合作;
(七)承辦業務主管單位、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或會員單位委托辦理的其他事項,開展符合本會宗旨、利于行業發展的其它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凡在黃山市從事房地產開發、房地產咨詢、經紀、評估、房地產研究、物業服務的企事業單位及個人承認協會章程,繳納會費,自愿提出申請,經理事會審查批準,均可成為協會的會員。單位會員均以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派的主管領導作為該單位的代表,會員代表有變動的應及時通知本會秘書處備案。
第九條 本會會員為自愿入會并有退會的自由。會員資格的取得、中止和取消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會員資格的取得:
1、提交入會申請書;
2、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3、由秘書處受理,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4、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二)會員資格的中止和取消:
1、會員自愿退會的,由其書面申請,交回會員證、會員牌,經會長批準,秘書處辦理有關注銷登記手續;
2、單位會員或個人會員因故失去相應的法人或公民資格,由秘書處向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報告,經批準后予以注銷或更換;
3、會員因違法、違紀、違規受到行業自律性懲罰須取消會員資格的,由秘書處報告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準后,予以辦理注銷手續。
第十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協會章程規定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協會工作建議、監督、批評的權利;
(三)優先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和業務培訓,享受優惠待遇;
(四)優先取得協會的信息及編輯出版的書刊和資料;
(五)優先獲得協會提供的其他服務。
第十一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服從行規行約,維護行業利益;
(二)完成協會委托的工作,支持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
(三)主動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調查和統計資料;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不履行義務或無故連續兩年不交納會費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規或嚴重違反協會章程,損害行業利益和形象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修改協會章程;
(二)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
(四)決定是否提前換屆選舉;
(五)決定終止或變更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經五分之一以上會員書面請求,可召集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出席方能召開,決議須經出席大會二分之一以上會員贊成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本會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由理事會提出動議,或經五分之一會員書面提議,但延期換屆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注銷;
(七)決定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和罷免;
(八)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理事連續兩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的,自行取消其理事資格。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贊成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第一、二、三、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不得超過理事人數的百分之四十。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必要時由會長決定,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但必須記錄每位常務理事的書面意見并存檔備查。常務理事成員連續三次無故缺席常務理事會的,自行取消其常務理事資格。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贊成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常務理事若干,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副會長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四分之一。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協會秘書長和其他協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選舉時年齡不超過六十五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刑事處罰,過失犯罪的除外;
(六)沒有不良信用記錄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本會會長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的罷免須經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出席理事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但本會法定代表人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其他職位連任原則上不得超過三屆。其他職位連任確需超過三屆的,應由常務理事會提議,出席理事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三十一條 秘書處為協會常設辦事機構,由秘書長主持日常工作。秘書長的聘任和解聘須經會長或四分之一理事提議,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秘書長列席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第三十二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秘書處工作人員和各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的負責人。
第三十三條 本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置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分會)等分支機構。專業委員會,在本會領導下開展工作,對本會負責,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各專業委員會制訂的專業委員會工作條例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其解釋權屬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專業委員會實行主任負責制,主任的任免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第五章 經費與財務管理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的來源:
(一)會費;
(二)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三)承辦政府部門委托事項獲得的資助;
(四)捐贈及贊助;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須經會員大會審議通過。會員退會或被除名的,不得要求協會退還已繳納的會費、資助或捐贈的財產。
第三十六條 協會經費支出用于下列項目,不得挪作他用:
(一)章程規定的業務活動和日常辦公費用;
(二)協會專職人員及聘請人員的工資和福利待遇;
(三)其他為會員利益及為實現協會宗旨所需的正常開支。
第三十七條 本會按有關規定設立獨立的財務和銀行帳戶,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本會配備具有執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之前必須接受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二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由常務理事會提出修改意見,經理事會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三條 修改后的章程,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后,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報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變更、終止與清算
第四十四條 本會因解散,分立、合并等原因,須變更或終止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動議,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會員大會作出的變更或終止決議在三十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和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六條 清算期間本會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業務活動。
第四十七條 清算費用從協會財產中優先支付。清算完結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置。
第四十八條 本會完成上述變更或終止程序后,應持業務主管部門同意變更或終止的文件到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或注銷登記。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經2016年5月18日第一屆會員大會通過,自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